《食鹽專營辦法》六大須知
國家為什么要堅持實行食鹽專營?
答:食鹽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性商品,是無可替代的生活必需品。我國實行食鹽專營歷史悠久,以前實行食鹽專營的主要目的為了保障國家財政收入。
現在國家堅持實行食鹽專營的主要目:
一是為了保障食鹽安全供應,維護社會穩定;
二是為了保障食鹽科學加碘、消除碘缺乏危害,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。
現在所說的食鹽專營指的什么?
答:本次鹽改對食鹽專營制度作了適當調整,但并沒有取消,2017年12月國務院新頒布實施的《食鹽專營辦法》明確規定:“國家實行食鹽專營管理”。
現行食鹽專營制度主要包括二個方面內容:
一是實行食鹽定點生產制度。只有具有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才能夠生產食鹽,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。
二是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。只有具有食鹽定點批發許可證的企業才能夠批發食鹽,非定點批發企業不得批發食鹽。
鹽改后,食鹽質量安全如何保障?
答:食鹽被稱為百味之王,一日三餐,不可或缺。食鹽質量安全事關保障民生、維護社會穩定、消除碘缺乏危害。
這次鹽改,對加強食鹽質量安全監管采取了一些有力措施:
一是加強源頭管控。堅持實行食鹽定點生產、定點批發,提高生產工藝標準,嚴格出廠產品檢驗,確保源頭安全。
二是強化部門監管。明確食鹽質量安全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監管,將加大檢查檢測力度,并建立了部門協同機制。
三是實行信用管理。將食鹽定點生產、批發企業及其高管人員信用記錄,納入社會信用體系。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,依法實施聯合懲戒。
四是嚴防工業用鹽等非食用鹽流入食鹽市場。建立食鹽定點生產、批發企業和非食用鹽生產企業產購銷記錄制度,食鹽、非食鹽各自實行閉環管理。
五是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。
《食鹽專營辦法》對涉及食鹽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,提高了處罰力度,甚至行業禁入。涉及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在購銷食鹽時需要注意哪些?
答:按照《食鹽專營辦法》規定,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時,應當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者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,并建立采購銷售記錄制度,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不少于2年。批發食鹽時,應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。
副食品批發、零售單位能不能兼營食鹽批發業務?
答:不能。食鹽還是專營的,只有具有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單位才能夠開展食鹽批發業務。
目前,國家政策是不再核準新批食鹽批發許可證。副食品批發企業是辦不出食鹽批發許可證的。沒有食鹽批發許可證,副食品批發、零售單位等其他流通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。
違規經營食鹽將會受到怎樣的處罰?
答:食鹽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,《刑罰》、《食品安全法》、《食鹽專營辦法》、《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》等法規,對違法違規行為作出了嚴厲的處罰規定,涉及的主要罰則有:
(1)無證非法生產、批發食鹽的,由鹽業主管部門予以取締,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,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,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;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,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;
(2)將非食用鹽產品作為食鹽銷售的,由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責令停產停業整頓。
(3)食鹽零售單位從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的,由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,可以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。
(4)在缺碘地區銷售不合格碘鹽或者擅自銷售未加碘鹽的,由縣級以上鹽業主管部門沒收企業經營的全部鹽產品和違法所得,并處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,情節嚴重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(5)將工業鹽、利用鹽土、硝土或者工業廢渣、廢液制作的鹽等作為食鹽銷售,以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;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來源:鹽業部落 網絡綜合